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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万购房款被卖家挪用

2016-10-15  09:00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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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记者 周盛华

  今年初,来自香港的黎先生向中山(楼盘)市民郑女士购买中信左岸花园的一套房子,先后汇款5万元给郑女士作为购房定金,并提前支付31.5万元给郑女士用作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双方约定,郑女士须于3月13日前办妥注销银行抵押手续。
  后来,黎先生发现郑女士将31.5万元购房专用款挪作他用,一直未去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及办理注销银行抵押手续,遂将郑女士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认为郑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郑女士全额退还购房专用款及利息,并返还双倍定金。
  起因:
  卖方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
  原告黎先生称,他与郑女士于2015年1月12日在中山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黎先生购买郑女士所有的位于博爱一路1号的中信左岸花园某房子,转让总价款为648000元。黎先生于合同签订之日向郑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同月13日又支付了定金40000元,并于同月26日、27日两天,一共支付购房款315000元。双方明确约定,这31.5万元专用于偿还郑女士的银行抵押贷款,郑女士则应于3月13日前办妥注销银行抵押手续。
  2月初,黎先生了解到,郑女士将这笔31.5万元的购房款挪作他用,一直未去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及办理注销银行抵押手续,遂多次催促她尽快去办理还款手续。但郑女士除了接听前面两次电话外,之后一直拒绝接听黎先生的电话,且未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及办理注销银行抵押手续。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黎先生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和退还购房款315000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
  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利息
  庭审时,法院认为,黎先生与郑女士签订的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合同签订后,黎先生履行了支付定金50000元及购房款315000元的合同义务,但郑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及办理注销银行抵押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郑女士收取了黎先生定金50000元,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郑女士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0元。
  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郑女士收取了黎先生购房款315000元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郑女士应返还购房款315000元及利息。综上,法院裁定判决,被告郑女士向原告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返还购房款3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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